执业律师
马翊晴律师,现执业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,具备律师中级职称,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、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、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。
执业履历: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8 月于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;2022 年 9 月至今任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
业务擅长领域:主要处理民商事法律业务,专注合同纠纷、民间借贷、婚姻家事继承、银行金融等案件,对复杂合同借贷类案件、婚姻财富传承、夫妻财产分割与债务分配、企业法律顾问、法律风险防范有深入研究。先后为新乡、郑州多家房地产、建设工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,同时长期为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太平洋保险公司、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、保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。
学术与荣誉:曾在国家级期刊《科学导报》发表论文《行政相关人的认定标准研究 —— 基于行政审判案例的统计分析》;
2021 年 12 月获新乡市律协主题党日活动三等奖;
先后获评 2022 年度、2024 年度律所先进个人,2023 年度律所最大进步奖,2025 年度律所特殊贡献律师。
经办典型案例
案例 1:民间借贷‑兄妹债务加入纠纷
李某向于某借款 170 万元,借款两个月后李某哥哥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,借条落款倒签至借款当日。一审中李某哥哥抗辩签字时借条为空白,仅帮忙走账,没有借款合意,申请指纹鉴定。法院认定亲笔签字即产生合同效力,驳回指纹鉴定申请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552 条认定哥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。二审重新核算还款,改判李某偿还剩余本金 1155250 元及利息、保函费,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提示:亲属在借款人处签字,即使未实际收款,可能构成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;仅有签字无手印不免除责任;事后补签借条,不能以签字时纸张空白对抗善意出借人。
案例 2: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(表见代理 + 总公司兜底)
王某与建筑分公司负责人系亲属,实际管控分公司公章,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向外借款 120 万元,还款计划书同时列明王某与分公司并加盖分公司公章,款项转入王某个人账户。公司抗辩属于王某个人借款、公章私自加盖。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,分公司属于共同借款人;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,判决王某、分公司共同还本付息,总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。
提示:管控公章、和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,无书面授权也可能成立表见代理;分公司盖章即可能成为共同债务人;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
案例 3:公司担保民间借贷,区分保证责任、超付利息抵扣本金
李某向赵某借款,集团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盖章,汇总结算尚欠本金 120 万元。被告主张前期利息支付超过法定上限,超额部分抵扣本金。法院按时间分段适用利息保护标准,2020 年 8 月 20 日前按年利率 24%,之后按 LPR 四倍,超额利息抵扣本金;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,保证责任有效。判决李某偿还抵扣后本金 831884.76 元及分段利息,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提示:民间借贷超法定保护上限的已付利息,可以抵扣本金;保证期内主张权利,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清偿义务。
案例 4:建筑工程转包纠纷(合同无效、工程款结算、违约金酌减)
总包建设公司将太阳能安装工程整体转包商贸公司,转包合同无效,商贸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大部分工程,剩余工程客观无法完工。被告以未竣工验收、部分施工瑕疵、逾期开票拒付工程款。法院认为合同无效,已完工部分可参照合同结算;对施工瑕疵酌定暂扣部分款项;合同约定发票违约违约金过高,予以调低;因发包方付款条件未达成,发包方不承担责任。二审改判建设公司支付对应工程款 421526 元。
提示:工程转包合同无效,完工且质量合格,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;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可酌情调低;未满足付款条件的发包人无需担责。
案例 5:合伙出资纠纷(合伙未实际经营返还剩余出资)
董某出资 25 万元合伙筹备寄卖行、投资虚拟货币,仅产生租房定金、培训费少量支出,合伙项目没能实际开展。收款的李某声称钱款全部投资亏损拒不退款。因李某无法充分证明资金全部亏损,法院判决扣除实际已经支出的费用后,返还董某剩余出资 234000 元。
提示:合伙仅筹备未实际经营,无法证明合伙亏损的,收款方应当返还剩余出资。
案例 6:房屋拆迁确权纠纷(婚前房产拆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)
郭某婚前房屋,经继承公证归郭某与其女儿所有;再婚后该房屋拆迁置换安置房,再婚配偶主张安置房新增面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。法院裁判拆迁安置房来源于一方婚前以及继承所得房产,无特别约定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提示:婚前房产拆迁所得安置房屋、补偿款,无书面财产约定,属于个人财产。
案例 7:雇主责任保险纠纷(雇员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)
保安公司雇员卢某在工作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,侵权方已经全额赔付家属。保险公司主张第三方赔付后保险无需重复理赔。法院认定雇主责任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,保险无免责约定,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50 万元保险金。
提示:雇员拿到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,依然可以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。
案例 8:买卖合同纠纷(经手人签字不承担买方付款责任)
李某是电机公司销售人员,以经手人身份签署提货单,债权受让后原告起诉李某夫妻承担货款。结合单据记载、证人证言,法院认定李某仅为经办人,没有个人购买货物的意思,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关系,驳回原告诉请。
提示:仅作为业务经办人签字,没有个人购买意思表示,不承担货款债务。
案例 9:建设工程分包税费、管理费结算纠纷
张某、孙某存在工程分包合作,张某代为垫付工程税费等款项,双方对管理费、税费承担发生争议。法院认定转包产生的管理费属于违法牟利不予保护;分包若无相反约定税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;二审纠正一审核算错误,改判孙某向张某支付代垫款项 111847.02 元。
深耕民商事、合同纠纷领域,处理过民间借贷、建设工程、买卖、合伙等多类复杂合同案件